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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责任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264人看过

  合伙协议如何规定违约责任没有现成的定式,主要由各合伙人根据合伙情况协商确定,一般来说,确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1、在出资或协议增资方面。要看合伙人是否按时、足额地依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企业经营中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是否严格按决定执行,然后据此规定对未履行这种义务者如何处理,如果由此造成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损失的,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


  2、在企业事务执行方面。要看当事人是否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是否越权执行企业事务,发生不履行职责或越权执行事务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如何处理,造成企业的损失是否以及如何由当事人承担。


  3、在合伙人的操行方面。要规定合伙人如从事同企业的竞争业务,擅自与企业进行交易,单独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如何处理。对此类问题法律规定有处理办法,合伙协议应确定要否对这类行为作出更为严厉的规定(企业内部可以从重处罚,但不能罚过其责,由此损害该合伙人的合法利益)至于对违约行为的处理规定,主要是要求违约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执行事务的权力,以至对其予以除名等。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如下: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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