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管辖依然要遵照我国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基础管辖原则,股权争议纠纷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1、股权确权诉讼
(1)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
(2)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
(3)股东要求公司将其记载在在股东名册的诉讼;
(4)隐名股东请求确认基股东资格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1)股东知情权诉讼;
(2)股东表决权诉讼
(3)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等等。
第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1)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
(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
(3)公司要求撤销有关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诉讼;
(4)公司要求公司董事、监事从事竞业禁止业务所得收益归入公司的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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