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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05人看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这两种行为都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是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把握什么是重婚,重婚是婚姻重叠,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法定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亦构成事实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其次什么情形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达到“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这样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一方以此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应当予以支持。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抱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臂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并有证据支持提出离婚请求的,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会依法予以支持。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二是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而者二年分居时间应是不间断的、持续的。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满两年,那么相关的证据需要由主张方提供。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条款属于兜底条款,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还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 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于被告因失踪而缺席,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下列14种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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