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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买方还交中介费吗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某与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已就房屋买房事项达成一致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且对中介费如何承担及金额都做了约定,因此中介方有权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2013年,宋某与王某通过A中介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宋某将其名下房屋售于王某,中介费由王某承担,共计1万元,签订合同当日视为代理服务完成。签署合同后,由于当地房价上涨,宋某不愿继续出售房屋。中介公司经多次催要,王某以房屋交易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最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应支付中介费

法院判决:王某应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A中介公司代理服务费1万元。

律师说法:应支付中介费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某与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可见,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本案中,宋某与王某已就房屋买房事项达成一致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且对中介费如何承担及金额都做了约定,因此中介方有权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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