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妇二人购买唯一住房,并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在购房合同、产权登记时书面明确约定所购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由刘某夫妇各占10%份额(总计20%),独生女刘女士占80%份额。
所购房屋交付后,刘某夫妇又实际支付全部装修款,该房屋装修后,刘某夫妇及独生女刘女士一并入住,后因家庭关系不和,刘女士以父母未经其同意就装修了房屋,要求收购父母的20%产权份额,由自己补偿父母相应份额价款,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刘女士占有房产80%份额,《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房屋作重大修缮的应当征得刘女士同意,在未获得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刘某夫妇对房屋进行装修,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但刘某夫妇对房屋装修并未给刘女士造成损失,刘女士要求收购父母的20%产权份额,可能导致父母的居所不稳定,不符合法律、社会公德。《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刘某夫妇唯一住房,子女亦不得强制收购父母的产权份额,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实际生活中,通常是父母实际出资以子女名义购房或购房赠与子女,在房屋产权登记时,父母和子女登记成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房产共有权人之间不但应遵守法律,也应尊重社会公德,相互尊重,共同维持家庭和睦,涉及共有产权的重要事项,既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书面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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