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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