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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借款不还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发布者:雷兵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3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借款不还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武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A为获取*银行的人民币220万元(币种下同)贷款,找到武汉*公司作为担保人。A私自伪造房产证,并将该虚假产权作为担保资料提供给武汉*公司,并于2015年12月日在本市**8楼公司内与武汉*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2016年12月,因被告人A无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将武汉*公司提供给银行的175万元保证金没收,造成武汉*公司损失1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法院查明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人A为解决资金需要,与他人成立“联保小组”共同向*银行贷款520万元,其中A贷款220万元,“联保小组”向银行预缴贷款金额的10%作为保证金,并找到武汉*公司作为贷款担保人。后被告人A使用其名下位于本市*区的商品房(价值715,283元)和村的自建房(价值83,496元),另又伪造套房屋产权证共同作为担保,于同年12月1日在**8楼与武汉*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2016年12月,因被告人A无能力偿还上述贷款,*银行武汉分行扣除“联保小组”保证金后,武汉*公司作为贷款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175万元。

2016年12月,武汉*公司对被告人A提供的六套房产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有套房屋产权证系伪造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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