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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苑】论我国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发布者:冯湃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75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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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不断发生,其原因有立法、执法等多方面的因素。只要从立法确认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执法上解决执法机关互相推诿的状况,大力发展学生维权组织,实习生权益受损的的局面就能得到有效改变。

关键词  实习生  劳动   权益保障

改革开发以来,出现了数量庞大的实习生群体,他们为社会和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由于认识局限、立法滞后、行政执法落后等原因,实习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忽视和侵犯。本文,将通过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探讨完善保障学生权益的机制的有效方法,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的概念

     本文探讨的实习生,是指具备学生身份,但以“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名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一)以“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等名义进工厂上班的学生

    我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后,随着制造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工人。由于普通劳动力成本较高等原因,不少企业选择“校企合作”等形式,以“顶岗实习”等名义,从各类职业学校引进大量实习生。这类学生的特点在于:1、具备学生的身份;2、并不是和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3、甚至工资报酬也不是直接发放给学生工本人,而是由学校来发放。

(二)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名义在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付出劳动的学生。

    大学毕业生,尤其是医学、法律等专业的学生,作为毕业必经环节的社会实践或者实习活动十分重要。这类学生,以“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的名义,成为医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提供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实习工权益受损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学生工权益受损情况

    以上两类人员,都存在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主要以如下方面。

1、没有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很低

无论是“顶岗实习”的学生,还是“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的学生,他们的劳动报酬都很低,甚至没有劳动报酬。

2、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障不足

实习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类似于工伤和意外伤害的情况,不在少数。用人单位普遍没有为学生工缴纳工伤保险;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明确的劳动关系,导致实习生遭受事故后,不能获得应有赔偿。

 3、实习生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

 普通员工受到工时制的限制,而实习生工作则没有工时制的限制,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乃至达到12小时的,不在少数。由于不具有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也没有加班费。作为学生应当享有的寒暑假,也被变相剥夺,实习生的休息权利受到侵犯。

部分“顶岗实习”的学生被安排在需要特殊专业资格的岗位,甚至安排在第四级体力强度、有安全隐患的岗位,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利。

(二)实习生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从法律法规层面看看,我国将实习生排除在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范围之外,是导致学生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长期主导着人们对实习生身份的定位和认识。再如,广东省2010年1月通过的《广东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将学校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实习劳动称为“实践性教学活动”。在这种定位下,实习生的所有劳动就成为了教学活动,应该由教育法律法规来调整,而不是由劳动法规来调整。

     2、从管理机制来看,实习生处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之下。实践中,这种双重管理机制,并没有给实习生带来双重的权利保障,而是带来了权益更多受损的结果。一方面,教育部门或学校与企业合作,在企业“用工荒”的背景下,学校提出企业支付“劳务费”或“中介费”,进一步压低了学生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后,学校与企业互相推诿;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也常会互相推诿,导致学生工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3、实习生科学考核机制的缺乏,导致学生不敢维权。“顶岗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学生面临着拿毕业证的问题,要毕业必须经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需要实习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签注意见,可以说学校和实习单位掌握着学生能否毕业的生死大权。而考核或评价的标准模糊,这导致实习生对权利受损情况普遍选择了忍气吞声 。

     三、完善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探讨

要改变实习生权益受损的现状,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就可以大为改善他们的处境,改变他们权益受损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1、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实习生属于劳动者。

德国的职业教育十分发达,德国的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了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明确他们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事实上确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法国的《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实习生享有普通劳动者相同的一切权利。2014年2月法国国会通过了《新实习法案》,明确了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了对违法侵犯实习生权益的惩处力度,并且缩短司法裁决期限,以更好保护处于弱势的实习生权益。美国1938年国会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明确规定“雇员”是指“被雇主雇佣的任何人”,将实习生也纳入雇员即劳动者的范畴之内。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劳动者的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将实习生排除在外。实践证明,对实习生的这种定位,损害了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毒害了企事业用工风气。因此,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劳动者的做更具有包容性的定义,将一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自然人视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赋有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权、劳动工伤待遇等一切权利。

2、应当建立实习生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德国法律规定实习生可以获得500-1200欧元的月薪,法国规定实习生无论实习

期限多长,劳动报酬不得低于436.05欧元。我国各地已经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实习生虽然尚未正式进入社会,但劳动报酬权也应当受到同等保护,虽然数额可以比普通劳动者略低,但应当参考国外立法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出实用于实习生的最低工资标准,从而避免出现实习毫无报酬甚至倒贴各种费用情况的发生。

(二)执法机制的完善

我国实习生的实行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进行双重管理的制度。这种双重管理的执法机制,并没有让学生工的权益收到双重保护,反而因为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执法权限没有明确界限而经常出现互相推诿的的局面。

在立法明确实习生身份为劳动者的基础上,应当明确实习生一旦进入实习单位,其各项劳动权利,都由劳动部门保障,实习生享有向劳动部门反映和投诉问题的权利,劳动部门不得以实习生属于学生或者其他理由推卸责任。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实习生权益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时,应从重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着力保护弱势的实习生权益。

(三)实习生考核评价机制的完善

不论“顶岗实习”或“毕业实习”的实习生,都面临着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实习评定。对实习生进行评定是必要的,但是目前的考核标准过于模糊,实习单位和学校的权力太大。应当对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实习单位或学校给实习生考核不合格结论的,需要列明理由,并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只有这样,实习生才敢于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主动地维权。

(四)大力发展学生实习与就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

在美国,社会组织十分发达,保护实习生和大学生权益的组织很多,尤以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最为著名,各个大学一般都设有“职业服务中心”,这些组织都是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企业和学校。他们在维护学生实习和就业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正在大力发展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笔者认为,也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学生成立类似于“全美高校和雇主协会”这类社会组织,让这些组织代表学校和实习单位谈判,从而改变实习生个人维权难的局面,更有效维护全体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四、小结

实习生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应该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他们受到的不公待遇,会直接影响他们对整个社会性质的判断,影响社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因此,全社会对实习生权益受损的状况不能置之不理、视而不见。笔者相信,只要我们认识到保护实习生权益的重要性,在立法、执法等层面采取完善措施,一定能改变实习生权益受损的状况,也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园园、葛文伟 《论学生假期工的权益保护》,《才智》2013年第19期;

2、黄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侵权及其责任研究》,《教育科学》2013年第29卷第1期;

3、金秋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年3(中);

4、涂皓《校企合作不等于滥用“学生工”》,《教育》2012年第32期;

5、张华《三方合谋学生工》,《当代工人》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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