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隔代探望方式的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异地异国工作生活等原因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请求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探望并且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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