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受伤,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2020年7月12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靠右停车,打开左前门时,与大学生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刮,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王某向法院提出了包括误工费在内的赔偿请求。
被告认为出险时王某为在校大学生,其未提供相关收入证据以及因本次交通事故收入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并非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王某未提供其收入状况,故酌定误工费按每天60元计算。
被告对判处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王某误工费的判决是否适当?本案中,王某系在校大学生,事故发生时已年满2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王某系学生身份,其虽未提供固定收入证明,但因其已年满20周岁,家庭因病因学致贫被列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伤,致其丧失了劳动取得报酬的机会。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王某每天60元的误工费并无不当,符合情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