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8日23时50分许,石某因饮酒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姚某)沿偃师市商贸城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偃师市处时,与由北向南王某驾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石某驾驶的机动车又与路边张某停驶的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姚某、石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离开现场。经偃师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石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姚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姚某被送往偃师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后起诉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408.11元。
保险公司辩称:因本案肇事司机王某肇事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商业险依法应当免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发生车祸后,司机离开现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太平洋财险洛阳支公司辩称王某系肇事逃逸,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商业险不予承担之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的成立,且偃师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认定王某的行为系肇事逃逸,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