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的行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朋友冯某某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将个人及妻子曹某甲、岳父曹某乙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冯某某使用,用来进行诈骗资金的流转。同时,张某某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先后使用自己和曹某甲的手机银行向冯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多次转账合计金额95.220073万元人民币,从中获利17300元人民币。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召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