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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原告起诉要求代理方赔偿,经各方庭前调解,原告主动撤诉。

2022年09月28日 | 发布者:张小杰 | 点击:14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情况: 2021年2月17日,被告谢某在承揽房屋拆除工作,雇佣王某、谢某1、秦某为其工作。平时由谢某驾驶自由的三轮车载着王某、谢某1、秦某到工地干活,2021年2月20日,谢某因家中有事未去,将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21年2月17日,被告谢某在承揽房屋拆除工作,雇佣王某、谢某1、秦某为其工作。平时由谢某驾驶自由的三轮车载着王某、谢某1、秦某到工地干活,2021年2月20日,谢某因家中有事未去,将三轮车交由秦某由秦某驾驶,载着王某、谢某1到工地施工,接近中午时,谢某到场给王某100元,让三人去吃午饭。上午工作结束后,秦某驾驶着谢某的三轮车载着王某和谢某1从施工地点到高龙镇吃饭,饭后秦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王某、谢某1从高龙镇吃饭饭店返回施工地点过程中,秦某驾驶三轮车逆向行驶至路口时,为躲避迎面正常驶来的三轮摩托车和右后侧二轮电动车,秦某拐弯造成车辆侧翻,三人受伤。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三人被送往偃师市中医院,秦某被诊断为:1、肋骨骨折(右侧5、6、7前肋不全骨折、右侧第9、10、12肋骨骨折、右侧第11肋骨双骨折);2、腰部挫伤;3、右肘部软组织损伤;4、腰1陈旧性骨折;5、腰椎间突出;6、腰椎失稳(L5椎体滑脱);7、腹壁疝;8、双侧胸腔少量积液;9、脂肪肝;10、胆囊炎;11、前列腺增生伴囊肿。秦某在偃师市中医院住院14天,期间陪护1人,2021年3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1、三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医师指导下功能锻炼;2、肋骨带及腹带至2个月;3、口服药物治疗;4、定期复查(术后1个月、2个月、3个月、半年),不适随诊。
谢某的三轮摩托车无保险、车牌照,秦某无驾驶证。
王某、谢某1分别起诉谢某、秦某机动车赔偿责任,案件已经判决,在申请执行中,秦某赔偿两人各自5000元,两人不再要求秦某赔偿。
谢某起诉三人,要求按责任(谢40%、秦50%、王10%)追偿垫付的医疗费,经开庭前,各方说明利弊,原告谢某主动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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