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原告郭某(女)的配偶去世,原告在52岁时,带成年的孩子与楚某(53岁,未婚)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3月,楚某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因为赔偿问题,郭某与楚某的弟弟、妹妹就是否对肇事司机进行谅解不能达成一致,楚某的弟弟不让郭某安葬楚某。郭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以郭某系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获赔死亡赔偿金69500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本案保险公司以本案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不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为由抗辩,在法庭上,我方律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侵权责任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在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3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其中《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郭某作为受害人的配偶,侵权人造成了郭某配偶的死亡,直接侵犯了郭某的人身权益中的身份权,对此精神痛苦,郭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