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7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亲属朋友关系,就向被告出借了50000元后要求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7月23日至2014年8月23日,逾期未还款,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催要,直至2019年都没有还款。
接受委托后,分析案件本身事实很清楚,关键是时间过长,害怕诉讼时效经过,对原告不利,后经多方收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后起诉至法院,获得了胜诉判决。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小杰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小杰律师电话(15937976015)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