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因为醉驾被起诉到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法庭第一次审判时,对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喝酒量不多,很清醒的情况下是否构成醉驾提出异议,被法庭认定为不认罪,开庭后即逮捕入看守所。
接受委托后,法庭第二次开庭,辩护人明确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对“认罪”的认定。
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