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冬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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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

作者:谢冬妮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5次举报
2021-08-09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谢冬妮律师,联系电话:18578379080,自参加工作以来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诉讼方面,擅长婚姻继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法律文书代写、继承
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
1440620********67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法律文书代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