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曹建平律师
案件类型:民事纠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642,68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对发包单位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建设工程项目土建班组负责人,于2019年承接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某商业设施改建项目土建工程。该项目由发包单位整体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内部承包方式交由实际负责人张勇(化名)组织施工。原告带领班组完成施工后,经项目负责人张勇及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盖章确认,尚有工程款642,685元未支付。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总承包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发包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难点
合同相对性突破困难:总承包单位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发包、总包、内部承包、实际施工人多层关系,事实认定复杂。
证据链条构建:需证明原告实际施工事实、工程结算效力及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的依据。
发包单位责任认定:需证明发包单位欠付工程款事实,否则其责任难以成立。
三、代理工作与诉讼策略
全面梳理证据体系:
收集并整理《工程结算单》《结算明细表》等书面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的确认行为;
调取该项目相关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各方主体关系;
检索与该工程相关的已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实际负责人张勇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系挂靠或内部承包关系,其行为对总承包单位具有约束力。
聚焦核心法律争议:
主张虽然原告未与总承包单位直接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施工、结算确认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强调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确认结算文件,构成对债务的明确承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挂靠、转包等情形下,总承包单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庭审有力主张:
当庭指出总承包单位与张勇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为挂靠关系,张勇以总承包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结合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主张总承包单位不能以内部关系对抗善意实际施工人;
对于发包单位责任,因未能举证证明其欠付工程款,理性调整诉讼预期,聚焦向总承包单位追索。
四、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主张,认为:
总承包单位与实际负责人张勇之间构成挂靠关系,张勇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名义对外进行的结算确认,对总承包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单明确载明欠款金额,总承包单位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因无证据证明发包单位欠付工程款,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五、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总承包单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2,685元,并支付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六、案件意义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
实际施工人权利可依法保护:即使无直接书面合同,通过施工事实、结算文件、交易习惯等证据,仍可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挂靠、内部承包关系对外不具对抗效力:总承包单位通过内部承包、挂靠等方式转嫁风险,但其对外仍应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证据收集与体系化呈现至关重要:在复杂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系统性、连贯性及与法律关系的对应性是胜诉的关键。
理性诉讼策略选择:在多层法律关系中,应精准确定责任主体,避免诉求过于宽泛导致举证困难,集中资源攻破核心责任方。
本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与清晰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实际施工人追回拖欠数年的工程款,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工程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与实务能力。
注:为保护客户隐私,上述案例中对涉及的个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地址等均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仅保留案件法律事实与裁判逻辑,可作为业务交流与经验总结之用。
承办律师:曹建平
团队成员:袁佳琪
单位: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六月
曹建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