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古至今,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或登记结婚时,女方家会向男方家提出彩礼要求,男方家为了能顺利娶到媳妇,也会主动向女方送彩礼。即使在现代社会,彩礼在我国许多地方仍然是婚嫁风俗重要的部分,且彩礼金额每年增长。有些地方的高额彩礼加重了男方家庭经济负担,有的家庭为了娶上媳妇负上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男女双方为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成为诉争的一个焦点。对于彩礼在什么情况下予以退还,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有明确的规定。律师进行法律条文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