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老夫妻名下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老夫妻育有一儿一女,2014年老太太去世,2017年房屋拆迁,当时结算单确认被安置人员2人,应安置老爷子(老太太亡),后补偿2套安置房以及差价30余万元,安置协议由儿子代老爷子签订。
2018年老爷子以及儿子、女儿在居委人民调解员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第一房屋评估20万元,由女儿取得10万,其余归儿子所有;第二动迁享有的109个平方归儿子所有。调解协议还对老爷子的存款、生活开支、医疗、厚实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20万元老爷子已经向一儿一女支付完毕。
2020年初儿子代老爷子签订房屋订购书,并取得了一套房屋产权证书,但是在办理第二套房屋产权证书,被告女儿发现房屋订购合同上有母亲(老太太)的名字(原本以为母亲没份额),故被告认为动拆迁利益需要重新分割,老爷子无权代母亲分配其遗产,要求继承拆迁利益中母亲享有的产权份额。所以有了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老太太在动迁中的利益是否在调解协议中全部分配完毕。
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调解的基础是自愿,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是对个人利益的重大处分。从签订日期看,调解协议也是在订立安置协议和结算单之后,此时对动拆迁利益组成、金额、安置人情况已经确定,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欺骗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调解协议过程合法,内容合法,各合同主体应遵守协议内容。
关于老太太在本次动迁所得利益是否在调解协议中全部分配完毕,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动拆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归房屋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从调解协议看“评估总额20万”即房屋补偿款,“享受109个动迁平方”即指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在老太太过世后,归老爷子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归老爷子一人所有。调解协议中房屋补偿部分归一儿一女平分完毕,约定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部分归儿子所有。儿子同意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部分归老爷子,系对自身权益处分,于法不悖,法院确认。
最后,法院判决上海市XX房屋归原告所有,因动迁取得的剩余货币补偿款30万元归原告,支持了我方诉请,被告败诉。
律师说法:房屋动迁过程中,有人去世是否涉及遗产继承,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人说去世后在动迁之前就没有继承就没有继承,去世在动迁之后则有继承,也不尽然,需要结合房屋性质、动迁时间、动迁协议、人物关系、居住情况、房屋来源贡献综合认定。
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