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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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动迁后老人去世,居然不是遗产?!

发布者: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08日 1324人看过 举报

2022-10-08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本就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因为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政策,甚至地方和地区的动迁政策都不一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房屋动迁过程中还涉及到夫妻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案件就会更加复杂。

本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我方代理被告。房子是老夫妻名下的公租房拆迁,老人是承租人,而且老人是动迁之后再去世,按照一般人理解动迁所得房产应该属于老人遗留下来的房产,所有法定继承人都有份。但是本案原告子女之一起诉要求确认享有份额,却遭到败诉,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老夫妻名下有一套公租房,老夫妻生育了一儿一女,老先生是承租人,户籍在册有四个人:老先生、老太太、儿子和孙子。四个人均为被安置人,共分得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为涉案房产,该补偿安置协议有老先生签名和印章,由儿子购买该套动迁安置房。2015年老先生去世的时候,老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女儿作为原告起诉老母亲和哥哥,要求确认有1/6份额。我方认为系争房产登记在我方被告儿子一人名下,不是老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是老先生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但是父亲母亲均同意直接将动迁房产全部登记在我方一人名下,老父亲生前明确表示涉案房产给儿子,而且自动迁以来直至去世,老父亲从未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也没主张过房产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房拆迁所得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涉案房产拆迁时四个人户籍在册,产权调换房屋归四人共有。系争房产2010年登记产权未将老先生、老太太登记为产权人。如果老夫妻二人认为系争房屋产权登记有异议,按照常理应及时主张权利。但老先生生前并未提出异议,也未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主张。老太太作为配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夫妻二人均同意且知晓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故推定为老先生对产权登记无异议,视为其在生前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与法不悖,应予保护。原告未提出证据证明老先生对此不知情,也未提交老先生在拆迁中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因此原告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老先生在生前已经处分自己的财产,故系争房屋中并无遗产份额,现原告再要求继承老先生的房屋产权份额,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8600,由原告负担。

律师说法:房屋动迁前后有老人去世,到底是否牵涉遗产继承,需要结合动迁房屋性质、来源、户籍、去世时间、被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安置协议签署是否有瑕疵,查看动迁协议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本案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老太太在世,老先生生前就已经处分了该套房产,产权登记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签署过程中受到欺诈胁迫,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证据,这个案子原告是板上钉钉的败诉。如果原告是咨询到我这边,我是不会建议她打这个必输的官司,作为原告方一开始就已经知晓自己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就真的没有必要花冤枉钱。

刘桂娥律师(手机及微信18616873548),湘潭大学硕士。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申同婚姻家事团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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