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3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执业年限7
18616873548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1:00)

咨询我
09:00-21:00

老人偏心偷把房子“卖”儿子,律师助力女儿推翻合同分得房产!

发布者: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903人看过 举报

2022-09-16

律师观点分析

康老爷子和康老太生育了两个孩子一儿一女,老太2008年去世,老头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子,老夫妻俩生前都没有留下遗嘱。等到老夫妻去世后,女儿联系哥哥想办理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的继承事宜,不料哥哥说这套房子父亲生前已经过户给他了,房子归他一人所有。女儿找到我们律师希望能讨回公道。


结果老父亲去世后兄妹俩为了一套房子打了两个官司,第一个官司首先确认买卖合同无效,2019年底判决书出来确认老父亲与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在老父亲(亡)名下,只登记不发证。

第二个官司法定继承诉讼。相比第一个诉讼第二个诉讼还是有一点争锋。儿子请来了小区邻居出具书面《证明》并签名,又请来楼栋楼组长出庭作证,证明老人生前都是儿子赡养,而且老人也向邻居表示将来房子是要留给儿子的。我方对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被告还请来了原被告共同的亲属出庭作证,证人表示每次去老人家探望只看到被告,并没有看到原告。证人表示老人生前和证人母亲聊天说过,老人看病开销都是儿子承担。

我方原告表示证人的证言一只能证明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不能证明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证人的陈述均源自于证人母亲转述,而非亲眼所见;三根据证人探望老人的频次,也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出赡养和照顾老人的全貌。


经过法庭庭审双方质证和辩论,法院认为:

首先,涉案房产虽然只登记在老父亲一个人名下,但是属于老父亲和老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母亲死亡后,生前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故系争房屋一半产权应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原告和被告继承。

其次,老父亲与被告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老父亲名下。现被告称父子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但原告并未提供赠与的证据存在,并不能因为被告未支付房款而当然认定为赠与。老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故老父亲的夫妻共同房产的一半以及从其配偶继承所得的房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原告和被告继承。

最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半应当均等。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有上述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形,故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涉案房屋归原被告继承所有,原被告各享有1/2份额。原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原被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00元。


律师办案感悟:古话说得好不患寡而患不均,对于继承遗产纠纷,大多数是因为父母分配不均而引发。老人想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但是女儿也是有法定继承权,而且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人的做法也是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老人费尽心思想偏心儿子最后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平均分割。


刘桂娥律师(手机及微信18616873548),湘潭大学硕士。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专职律师。申同婚姻家事团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6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1310120********46 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