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子遇上动拆迁,牵涉巨大的财产利益,多少家庭打官司从此老死不相往来。那房子还没拆迁,也不省心,大家为了多分拆迁利益,都想争当承租人,以便将来在拆迁利益的大蛋糕上占优势。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原告和被告本是堂兄弟关系,涉案房屋原承租人是爷爷承租的公房,爷爷去世后,堂哥想申请变更承租人,堂弟不同意。经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多次组织协调,双方无法达成合意。2020年12月物业公司将承租人指定变更为了被告堂哥。堂弟不服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将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堂哥之行为,并将承租人恢复原登记状态。
庭审中双方从居住情况、是否享受福利分房、房屋来源贡献等方面提交了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更适合当承租人。法院认为,根据公房管理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之共同居住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承租人,如协商不一致,可由公房出租人重新确定承租人。系争房屋更护期间,户籍在册成年人系原告和被告两人,在两人无法协商一致情形下,物业公司可在两人中指定新的承租人。鉴于:
1、原承租人系原被告的爷爷,原被告是同一顺位户籍在册人员;
2、原告虽然是XX房屋的受培人员,但因为原告当时尚未成年,故不应视为原告就XX房屋已实际享受国家分房福利。而XX房屋征收时,被告并非征收房屋户籍在册人员,故不属于安置对象,亦不应视为被告就XX房屋曾取得征收利益。由此看来原被告就国家分房福利或取得征收利益而言,两人情形并无不同;
3、被告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而原告成年后并未实际居住。
综合上述因素,物业公司将承租人指定为被告并无不当,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看法:对于指定承租人而引起的诉讼并不少见,这样的案子通常是为了后面拆迁利益做铺垫,所以前期指定承租人的案件难度并不亚于一个正常的动拆迁案件,前期铺垫好了,后面的动拆迁案子就好处理了,前期处理不好,前案的所有案卷都会成为后面拆迁案子的不利证据,再想翻身就难了。
刘桂娥律师团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