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大多数离婚咨询者都有一个误区。他们认为分居俩年就自然离婚了。所以,每次咨询者都会说一句:“法律上不是规定分居满俩年就自动离婚了吗?”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就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后又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分居俩年并不等于离婚,只是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依据。
最后,如果决定必须要离婚,那作为离婚一方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否则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是非常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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