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情简介】
高X(原告)1963年7月15日出生,2008年10月15日入职新华某医院(被告)当厨师,月薪6000元加提成。2019年3月1日,调整到市场部,工资改为和绩效挂钩。因调岗后工资太低,高X提出离职并递交离职申请。离职后,2020年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新华某医院给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
【案情简介】
高X(原告)2008年10月15日入职新华某医院(被告),同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1815元。双方分别于2011年9月14日、2014年9月14日、2017年9月13日续签合同延续单。2019年原告提交离职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因自身工作需要申请离职。庭审过程中,原告未举证加班的证据,不予支持加班费的主张;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不予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以原告主动提出离职,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法院以社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不予支持补缴社保的主张。
【律师想法】
我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主要围绕以下事项进行抗辩。
一、原告不存在加班的事实。
二、原告现年57岁,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形成的应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四、社保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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