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
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经嫌疑人蔡某某家属委托,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全面阅卷后,依法向贵承办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恳请采纳:
一、本案证据链不闭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8年11月14日20时许,黄彦铭、唐豪向徐某某联系购买大麻叶,双方通过微信协商好以300元的价格成交。之后徐某某将净重2.23克的大麻叶用“好医生”感冒灵颗粒药盒包装,放置在江北东和城蜂巢快递柜内,再经过美团下单,通过美团快递员将毒品大麻叶送至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新世纪奥特莱斯门口附近给唐豪和黄彦铭。唐豪和黄彦铭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又在重庆市江北区东和城小区门口附近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徐某某抓获,同时在蔡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包里面搜出净重16.98克的大麻叶。经鉴定,蔡某某、徐某某共谋贩卖的大麻叶和在其身上搜到的大麻叶内均检测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辩护人认为:1、蔡某某、徐某某与买家存在毒品交易的意图和支付、收取毒资的行为,情况属实;2、蔡某某非法持有16.98克大麻叶,情况属实;3、徐某某交付的“毒品”先后经过蜂巢快递柜、美团快递员,最终才到达买家手里,并在买家收货时被当场查获。对于脱离徐某某控制之后,该“毒品”是否遭污染、被掉包存在合理怀疑。理由如下:
(1)交易时发货的数量为2克,而被查获的交易数量为2.23克,数量偏差较大;
(2)徐某某用来包装“毒品”的药盒并不严密,存在掉包的可行性;
(3)美团快递员之前两次怀疑徐某某通过美团快递贩卖毒品,本次收到徐某某交付的包装“毒品”的药盒后,格外敏感,在其单独控制该药盒期间,存在掉包的时间和空间可能性。
二、辩护人认可和赞赏蔡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良好认罪态度,但不因此而必然对蔡某某、徐某某定罪。本案不能排除交易时被查获的大麻叶存在被污染、被掉包的可能性,而蔡某某非法持有大麻叶的数量尚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存疑,建议对蔡某某、徐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吴继文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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