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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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某某离婚案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吴继文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28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宋某某(以下简称男方)自述:男方与女方杨某某于2013年初在某区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3月,男女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套,总价518954元,首付158954元,贷款360000元。男方为主贷人。

首付款的支付组成为:结婚礼金10万余元,男方向其父母借款9万元。该借款已归还3万元,尚欠6万元。房贷由男方按月偿还。

截至2018年7月,该房屋总价为1106350元,剩余贷款本金为300600.59元。

婚后,女方短暂工作后,2014年9月至今先后读研、读博。学习期间,女方未参加工作,无工作收入。除研究生第一年学费由女方父母支付外,女方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由男方支付。

双方无婚前财产,无子女,未添置车辆。男方尚有积蓄20万元现金。

男方已被确诊为精神障碍,有幻听等症状,需要长期持续就医。目前每月治疗费中的自费部分为700元。

二、法律分析

基于对上述事实全部为真,以及男女双方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假设,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1、可供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一套、现金20万元;

2、应予分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尚欠男方父母的6万元借款,房屋贷款剩余本金300600.59元;

3、其他情形。男方已被确诊为精神障碍,可以预见离婚后极有可能谋生困难、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4、分配原则。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简而言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并非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来进行分配,而是考虑具体情况,根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实现实质公平。

三、分配方案

本案中,女方在婚后主要精力用于学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开支和家庭财产的积累主要依赖于男方的工资收入。女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贡献较小,且男方对女方多年学习期间的经济支持也转化为女方的学历提升、技能提升、个人价值提升、就业竞争力提升。

房屋部分,结婚礼金10万余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结婚礼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认定男女双方均贡献5万元。首付款的剩余部分为男方向其父母的借款,房屋贷款由男方按月偿还,女方均无贡献。故,女方在房屋财产上面,应分得的部分为5万元*房屋升值率(即1106350元除以518954元),得出10.66万元。

夫妻共同债务部分,均与房屋有关,如房屋所有权归男方,则可不予分摊,直接由男方全部承担。

男方积蓄共计20万元现金,因女方对此无贡献,可全部分配给男方。

男女双方对于离婚,均无过错,故不考虑离婚过错赔偿。

男方离婚后极有可能生活困难、再婚困难、就业困难,而女方经过多年学习后,个人价值显著提升,故女方应酌情从离婚分配的财产中对男方予以适当帮助。

综上,本律师建议: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房屋产权归男方;3、男方对女方一次性补偿10万元人民币;4、女方不再分配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不再承担任何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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