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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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侦查人员揭秘:如何识别经济犯罪过程中的反侦查行为?

发布者:吴继文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1日|分类:取保候审 |1798人看过


反侦查活动,顾名思义就是与侦查工作相对抗的活动,即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为掩盖犯罪事实真相而实施的阻碍、破坏侦查行为的活动。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前后的各个阶段,包括预谋阶段、实施阶段、侦查阶段、审判阶段等,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躲避侦查、逃避制裁,采取的各种行动方法和措施手段都属于反侦查行为。

反侦查行为的手段日渐专业化。第一、嫌疑人特别关注有关犯罪与侦破的各种信息,从中得到启示并在犯罪中予以利用,或者在嫌疑人中间互相探讨反侦查经验、交叉感染。其二嫌疑人主动反侦查行为增多。犯罪预谋阶段精心策划,案发后其本人或家属从不同渠道打探案情并相互验证,赢得主动,甚至设置圈套迷惑侦查人员,误导侦查方向。第三反侦查手段花样百出,隐蔽性与欺骗性增强。比如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将贿赂犯罪披上人情往来的外衣,寻找法律漏洞逃避打击,利诱证人作伪证或翻证,或者倒打一耙、反诬侦查人员。

识别反侦查行为的路径有:

一、从反侦查心理入手。反侦查意识的形成受犯罪意识和安全需要的双重推动。反侦查心理在具体案件中通常是一脉相承的,具有明显的规律性。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移情换位法,站在对方的角度体验对方的所见所闻,将嫌疑人的智力和自己的智力等同起来考虑,设身处地地设想自己会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何种行为、措施来规避对抗侦查行为。

二、从关联人员的异常情况入手。异常情况分为两种:“应出现而未出现”以及“不应出现而出现”。比如到案后表现得非常配合,有问必答,表情平稳,这就是异常情况,暗含了反侦查的信息。又比如,接触对象后,其家人宣称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外出打工,但去向不明、手机也没带、平时也没联系。从这里面能分析出对方反侦查的行为和意图。

三、从查找案件中的假象入手。结合常情常理和具体案情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就可以识别出哪些是假象。从哲学上讲,假象是对真相的歪曲反映。对案件中的假象要辩证看待,它既能把侦查人员引入歧途,也能把侦查工作引向深处,关键看侦查人员能否识别这些假象。

接下来分阶段介绍下常见的反侦查行为:  

1、犯罪预谋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大多具有较高学历,在着手犯罪之前,往往主动进行反侦查,主动研究现行法律和揣摩司法办案实践操作,寻找法律漏洞,打法律擦边球,既要进行权钱交易,又要防范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预谋阶段,常见的反侦查行为有: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形式掩盖受贿;以集体私分掩盖贪污;授意家属、孩子私下收受贿赂,事后辩称不知情;将赃款、赃物放在办公室,一旦案发即作退还准备,或充作单位小金库;参与境外赌博,借赌博之名进行洗钱等。

2、犯罪实施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通常用正常职务行为来打掩护,比如明明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所有过程都符合规定,所有程序一个不漏,所有条件通通符合;又比如工程、采购领域的腐败,明面上按照程序都进行了招投标,而且有多家公司参与竞价,貌似公平竞争,但仍然无法防止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嫌疑人在实施阶段借用正常职务行为的幌子,精心策划反侦查行为,使得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审讯突破的难度。

嫌疑人通常在犯罪之初就设计好了如何不被发现,如何规避侦查逃脱惩罚的对策。其中最惯常的办法是赃款的转移、隐匿,犯罪行为被发现后躲避、逃逸。比如贪污贿赂案件可能全家参与,关系的紧密程度容易形成攻守同盟,阻碍案件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赃款去向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嫌疑人经常以赃款用于公务,没有非法占有作为辩解的理由。

3、犯罪实施后的反侦查行为。

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其反侦查愿望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强弱;是其是否具备反侦查的客观条件及其具备程度。由于经济犯罪潜伏期很长,作案时间距离查处时间一般较长,所以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完成后,有充足的时间来回顾检视之前作案过程中有哪些破绽。犯罪行为完成后,嫌疑人凭借其丰富的社会阅历、地位和职权、人脉关系网,订立攻守同盟,提前串供,设置伪装;提前编织关系网设置干扰、阻力;当犯罪事实可能败露时,威胁、利诱诉讼参加人实施徇私枉法或妨害司法的行为;如犯罪事实不可避免即将要暴露,则秘密潜逃。

4、抓捕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只要没有事先泄露侦查秘密,通常都可以顺利地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为了防止惊动其他潜在的嫌疑人或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侦查人员往往不在工作单位进行抓捕,而在外出路途、开会、培训或嫌疑人家中进行抓捕。抓捕时,如不需要刻意制造影响和气氛,为下一步的审讯做好铺垫,侦查人员可以在言语上轻描淡写,尽量维护嫌疑人的人格尊严或虚荣心,这时嫌疑人顾及身份和体面,通常不会拒捕、反抗。

在潜逃的情况下,嫌疑人会采取千奇百怪的方式来迷惑侦查人员,隐藏其行踪,比如更换手机、变更联系方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将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拿给其他人使用、不住旅馆改为租赁房屋、使用他人车辆而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更有甚者,伪造身份,潜逃境外,给抓捕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5、侦查讯问阶段的反侦查行为。

侦查讯问的成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面对审讯的强大攻势,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会发生一系列有规律的转变,通常存在侥幸心理、抗拒心理、戒备心理、悲观心理、优势心理、抗衡相持心理、动摇反复心理、崩溃心里、悔恨心理。由于审讯是嫌疑人罪与非罪的最后一道关口,嫌疑人基于顾及名誉、害怕丧失既得利益、害怕连累他人、担心自己的前途命运,会产生强烈的逃避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欲望,对罪责问题特别敏感,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要么情绪消沉、拒绝回答,要么反复无常、思维混乱、语无伦次,或者故作镇静、避重就轻,对讯问人员进行试探摸底。上述是基于畏罪心理的反侦查行为表现。

如果嫌疑人过去就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但未被发现,或者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行动诡秘,没有留下犯罪痕迹,或者相信攻守同盟牢靠,后台硬、关系深,就很产生侥幸心理,自认为可以逃避侦查和法律惩罚。侥幸心理是反侦查行为的心理基石、精神支柱,使得嫌疑人产生优势心理,因而在讯问中常常有如下表现: 伪装无辜、骗取同情; 竭力狡辩、拒不供认; 以攻为守、反诘发难、公开顶撞、索要罪证; 避重就轻或制造无罪的假象,企图蒙混过关; 试探摸底、投石问路。

侥幸心理的另外一面就是戒备心理。进入侦查视野,被侦查机关传唤,至少能说明嫌疑人所犯罪行没有做得天衣无缝。嫌疑人心存侥幸的同时,也会走向另一极端,变得极不自信,害怕讯问人员通过何种手段获取证据,也害怕落入讯问人员设置的“圈套”,对讯问人员不信任。这种矛盾的状态使得嫌疑人时刻处于戒备状态,表现为: 行为举止故作镇静、言行反常,讯问中小心谨慎、全神贯注,回答时字斟句酌; 对讯问人员和讯问环境过于敏感,察言观色,稍有异样便起疑心,甚至产生幻听幻视; 思想斗争激烈,供述过程反反复复,有时提出各种条件加以试探。比如用虚假的事实掩盖真实的行为。到案后假装配合,但故意把受贿金额或受贿人说错,交代模糊收受贿赂的时间和地点,来试探侦查人员是否已经掌握其有关犯罪事实。

嫌疑人在侥幸心理和戒备心理两个极端交替,说明嫌疑人内心尚能维持心理平衡,还不足以打破平衡,产生供述动机。在嫌疑人心理平衡被打破前,可能会交织产生悲观心理。悲观心理代替其他心理,往往是暂时的现象,因为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一旦嫌疑人接收到新的信息,其心理依然可以迅速恢复到稳定的平衡状态。嫌疑人在悲观心理的支配下,害怕被判处重刑,无法摆脱和解决眼前的困境,破罐子破摔,暂时丧失勇气和信心,可能会表现为: 迟钝、冷漠、沉默、忧郁; 脾气暴躁、易激惹、烦闷不安; 固执、偏执,自暴自弃或顽抗到底; 随意迎合讯问人员,盲目回答; 胡言乱语、装疯卖傻,采取过激行为。

如果讯问中,嫌疑人经过试探摸底,发现侦查人员并未发现有价值的罪证,那么嫌疑人内心的优势心理会占支配地位。嫌疑人的优势心理,来源于其因身份地位而养成的心理优势。嫌疑人对其编织的关系网、保护伞非常自信,且自信证明自己有罪的人不敢作证,还会觉得讯问人员碍于自己的身份地位,不敢过分为难,具体表现为: 情绪稳定,对自己的“退路”抱有很大希望; 沉默寡言、漫不经心、以静观动; 伪装积极、高谈阔论,有时十分客气地和讯问人员套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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