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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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借钱,律师也要不回来

发布者:张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案件概况:

Z女士陆陆续续借给B先生共计20元,第一次5万元是通过现金交付,第二次10万元通过自己的公司账户转账,第三次5万元是通过自己个人的银行账户转账。因为双方原本关系很好,故没有任何字据,也没有任何关于利息以及还款时间的约定。最终双方因为还款事宜闹上了法庭。

 

律师评析:

这是本律师承办的众多民间借贷案件中非常典型的一起,因为它一次性涉及了好几个民间借贷的要点,很有参考价值。

首先,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能否以借贷为由起诉呢?法院以什么样的案由进行审理,当然是要以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的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为借贷的话,最终这些资金往来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当得利。当然,对于当事人而言结果都是一样的,被告都需要返还这些钱。但是,民事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短则几月长则一年,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案由的话,会把当事人自己拖入漫长的诉讼,耗时耗力。

其次是原告的主体问题,在Z女士的主观认识中,这20万元的借款是她个人借给B先生的,应该由她个人进行起诉。但是法律却不是这么认为的,在第二笔借款中,资金是由公司转出,虽然公司是由Z女士一人掌控,但是我们不能把两者等同。法律赋予了该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又鉴于合同的相对性,故对于10万元的这笔转账,应当由公司进行诉讼追讨。

然后,现金交付的5万元,因为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涉及资金交付的时候一定要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如果在事先没有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情况下,那么起诉前的证据固定就尤为重要。律师常会建议采取发律师函、补写借条、聊天套话的方式,先行固定证据,再进行诉讼,否则再厉害的律师也打不赢无准备之仗。

最后就是利息问题,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那什么情况下即使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也能获得一定利息补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本案法院仅支持了从Z女士个人账户转出的5万元为借款。所以说如果你借钱的姿势不对,那就要尽快寻求律师的专业帮助,以免切身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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