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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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对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誉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542人看过

案件概况:

委托人A女士第一次来咨询是在其怀孕8个月的时候,当时A女士因为婚姻生活不幸福已经下定了离婚的决心,但因为即将生产故没有启动离婚诉讼,而她寻求本律师帮助的诉求有两个:一、离婚,二、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A女士与其丈夫在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其中除了对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做了约定以外,还写入了这样一个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任何一份先提出离婚的,则孩子的抚养权归另一方。”正式这样的一条约定,让A女士忐忑不安,不得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评析:

鉴于本案中取得孩子抚养权是委托人的主要诉求之一,因此基于法律对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在A女士生产后两个月本律师便鼓励她提起了离婚诉讼,毕竟哺乳期内的小孩子基本上无法离开母亲,在这段时期内提起抚养权分配的诉请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婚内协议》对抚养权约定的不利局面。

那么最终法院对抚养权的这种约定方式到底是否认可呢?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双方在婚姻协议中对于:“哪一方先提出离婚的,孩子的抚养权归于另一方”的这一约定因涉及孩子的人身关系,故属无效。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相对方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因此这样的条款显然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简单的归纳为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双方协议中对于抚养权的约定,实际上是与“婚姻法”的原则相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了A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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