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多次以生活开支、资金周转等理由要求王某为其转款。王某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转账8万多元;而在此期间李某为王某书写了一张1万的借条。王某能否要回向李某的转账借款,能要回来多少?是1万?还是8万多?
本律师作为原告王某代理律师,从案件亲办者角度简单聊一下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其中的关键点。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1万元的借条、8万多元的转账记录为依据、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主张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金额8万多元(其中借条所涉金额包含在8万多元内)。而李某认可收到王某的转账,但是不认可是向王某借钱,认为是恋爱初期因其花费较多,王某给他的还款以及后来双方共同消费产生的经济往来;出具的借条是为讨好王某,按王某要求书写的。
为反驳李某的抗辩,王某提交短信、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曾承认向其借钱、承诺还钱(未承诺还款金额),同时主张李某对借条的说明不符合逻辑习惯。另外王某认为:李某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他所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没有任何一笔交易对象为王某,不予认可李某的抗辩。李某向王某借钱是不争的事实。再者,双方仅恋爱关系而非同居关系,财产不存在混同情况。至此,有借条的1万元应当得到法院支持。而对于没有借条的7万余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没有借条的7万余元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某及代理人的意见,判决李某向王某偿还款项8万多元及利息。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现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在此案中,本律师认为有几个点值得关注:1.双方仅是恋爱关系,并非同居关系,财产不存在混同。如果是同居关系、财产存在混同,本案就应当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而且法院极有可能仅支持一半的诉讼请求。2.王某提交的8万多元的转账交易记录,虽然金额有大有小、有零有整,但是没有诸如520、1314、999之类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果有这类金额,法官有可能就会认定该部分为赠与,同时会认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3.只有1万的借条,但是在短信、微信等沟通中的记录,李某直接或间接的承认借王某钱,承诺还钱(虽然未承诺还款金额)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