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处置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后能否请求分割
案情概要:王某某与邓某某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但是在离婚协议中未处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邓某某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熊菲律师接受王某某的委托,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所涉公司股权及收益。在审判法官的主持和代理人的努力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邓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X万元,公司股权归邓某某所有。双方对此再无争议。
办案心得:在办理离婚手续两年多,王某某分得公司股权收益,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股权已清晰、未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极大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各方权益均得到了有效平衡。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