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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

作者:彭翀宇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134次举报


浅析离婚冷静期制度(节选)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拟规定设置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成为大众讨论的热议的焦点,本文以我国设置离婚冷静期为切入点,从该制度提出的背景、实施条件、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目的意义和作用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探究与思考,并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个人建议。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离婚自由

在“离婚冷静期”实践之始,就陷入了褒贬不一的舆论争议,有觉得设置此制度就是多此一举,更有人质疑其“干涉婚姻中的离婚自由原则”。本文将以我国的相关实践及规定为切入视角,浅析婚姻家庭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国开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实践早在1994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16条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就有所规定,但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申请的一个月审查期,取而代之的是,只要双方自愿离婚的,在出具相应的证件情况下,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机关审查询问之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极大地简化了离婚的程序,使公民极易在冲动情绪之下轻率离婚。后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最初目的是以期冷却双方情绪,化解婚姻危机,维护家庭稳定。2017年3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省首封“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7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2018年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首次提出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之后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最高院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同年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常委会首次审议,其中第1077条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规定把实践理念上升到法律层面,尝试通过法律的形式拟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离婚冷静期,是指国家机关凭借权力针对提出离婚请求的夫妻,限定双方冷静,冷静期间不得离婚,并在这一时期对两方给予劝说和引导,帮助夫妻双方以更为冷静、审慎的态度做出二次选择的制度。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虽然属于一项新制度,但是在域外却已发展得相当完备,纵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欧洲方面,法国《民法典》中就规定,提请离婚的夫妻,应在首次提请离婚之后的3个月后,重新提交申请; 奥地利、比利时以及瑞典等国家,冷静期一般设定为6个月;俄罗斯则规定为1个月。亚洲方面,韩国对冷静期的时间设置则更多的考虑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将子女分为需要被抚育的和不需要被抚育的两种,这样一来,韩国冷静期期间一共3种: 当事人双方有需要抚育的子女,冷静期期间为3个月; 没有子女为1个月; 有子女但不需要被抚育,亦为1个月。

在诉讼离婚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数据统计只有5%的初审判决结果是不准离婚。且必属于几种法定情形,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制定,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也能够帮助法官更加合理的进行审判。不过必须认识到,这种潜在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同时也在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的“离婚冷静期”,立法中虽然要求夫妻双方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是感情本身就是主观且模糊,也很隐秘的。当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时候,双方对问题的看法和陈述是冲突矛盾的,作为法官有时也很难探知真相。在司法实践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观察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时间范围,这不仅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而且也避免多次诉讼所带来的费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官在适用此期间时关键也是要把握好“度”。比如该不该给当事人设置“离婚冷静期”,需要多久?法院要厘清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边界,不能一味“劝和不劝离”。尤其要把握好离婚案的“冲动”特性,该判当判,该缓当缓,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离婚冷静期”的缓冲效应。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社会利好的一个创新,是让人眼前一亮的司法创新。在法律的“理性”和伦理的“感性”面前,我们的司法实践正在搭建一座法律与人性的桥梁。“离婚冷静缓和期”给濒临破裂的婚姻设置了一段缓冲的空间。实务中,离婚事由千奇百怪:家暴、出轨、懒惰、感情淡化、服刑等等,并非所有情形都需要冷静。个人建议行政登记机关应意识到协议离婚不应只是机械的流程操作,即便双方都同意,也应将调解引入,对于常规离婚申请,工作人员视情况应多一分劝导,多做一些调和,尤其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言明对子女的利益影响,多给出一些法理与情理释明。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存在家暴、虐待、分居两年以上等情形,无须冷静,一是冷静期只会让无过错方继续遭受迫害,二是长期分居,双方已经足够冷静,再给予冷静期纯属鸡肋;未来应考虑对有未成年子女情形应当延长冷静期间。实际中,双方虽然已协议离婚,很多人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离婚不离家。抚养一个孩子所付出的心血、精力、成本,经验者是有感的。对于仅以感情不和、对对方不满等类事由申请离婚,一个月的冷静期是不够的。对此类情形,倘若给出适当冷静期间,意识到父母均在子女教育、生活、休闲中不能缺位的重要性,一个月时间是明显不够的,时间过短不利于子女利益保护。

“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是给婚姻加了一道安全阀,也是各机关在为社会更加和谐美好,做着协调社会矛盾的工作。从构建和谐社会这样一个更大的视野来看,一个个小家的和谐幸福,正是社会这个大家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类新鲜思想观念的冲击,使得当前我国婚姻家庭离婚率一直处于逐年上升。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正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民法典即将审议之际,希望能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确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为我国婚姻家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最大的支持与保障。让离婚冷静期精准适用,真正体现法治精神。






彭翀宇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前先后在法检、审计局、上市公司等单位均有任职,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三亚
  • 执业单位: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220********8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