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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地域的父爱:如何合法获取信息以保持与孩子的联系?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41人看过

在家庭法律关系领域,离异后父母与子女间如何联系是一个经常发生纠纷的话题。今天,我们将探讨一个涉及跨境家庭的案件,其中一位澳门居民作为非直接抚养方,面临着探视权的挑战。

梁某和孔某(澳门居民)在婚内有女儿孔某1(澳门居民),离婚后由梁某携带抚养,孔某依法享有探视权。然而,在离婚后的两年内,梁某一直不让孔某探视女儿,孔某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探望过女儿一次。为了了解女儿近况,孔某诉至内地法院,要求梁某提供女儿学籍证明、学费缴费凭证、孔某1往返内地与澳门的通行记录。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孔某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澳民事案件。

孔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在我国内地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理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孔某要求梁某向其提供婚生女儿孔某1学籍证明、学费缴费凭证及往来内地与澳门的通行记录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的权利。探视制度的意义在于令没有直接抚养儿女的父母一方,可以拥有与子女相处的时间,子女从中得以感受平时难以得到的母爱或父爱。

本案中,在孔某与梁某的离婚诉讼中,婚生女儿孔某1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由梁某携带抚养,孔某探望女儿具体时间、方式也予以了明确,梁某有协助孔某探望的义务。而孔某与梁某对于女儿探望权的问题并未能理性沟通、处理。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孔某与梁某离婚后,孔某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探望过女儿一次。

综合以上情况可知,孔某与梁某离婚后,女儿孔某1与父亲孔某的相处时间不长,沟通交流并不多。为保障女儿的健康成长,作为直接携带抚养孔某1的梁某应协助孔某实现其探望权,在没有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因素的情形下,对于女儿就读学校情况等生活基本信息应向孔某予以披露,以保证孔某对女儿成长情况的知情权。因此法院支持了提供学籍证明和学费缴费凭证的请求。

但孔某1往返内地与澳门的通行记录,为其日常生活具体活动详情,孔某要求梁某向其提供,缺乏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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