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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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期间移民了,影响涉外探望权纠纷的管辖权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在今天的案例中,我们将探讨一个涉及跨文化和国际因素的探望权问题。这是一个关于祖父母与孙女之间亲情联系的法律争议,也是一个关于如何在不同法律体系间寻求公正和亲情平衡的故事。

小李和赖某在2006年结婚,2008年生育女儿Jerry。2018年小李因事故离世,Jerry跟随赖某生活。小李的父母李某、巫某1要求探望孙女Jerry,赖某拒绝。2020年,李某、巫某1就探望权一事诉至法院。在一审期间,赖某加入新西兰国籍,并以中国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为探望权纠纷。

首先,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赖某一审诉讼期间加入新西兰国籍,赖某国籍的变化不影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本案为探望权纠纷,李某、巫某1为中国公民兼失独老年人,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后,关于李某、巫某1是否可以对Jerry进行探望的问题。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祖父母与孙子女也同样具有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特殊身份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的亲属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身故后其祖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孙子女的探望权,但综合考量立法精神、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文化道德传统等各方面,应对祖父母探望未成年孙子女的权益有条件地适当予以保护。Jerry曾被李某、巫某1照料,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考虑到这种特殊情况,应对李某、巫某1探望Jerry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为避免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带来困难,该探望应力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本案Jerry年纪尚幼,身处新西兰,且为新西兰公民,李某、巫某1对Jerry的探视和方式为:Jerry在中国学习、生活期间,李某、巫某1每两月可去Jerry的居住地探望一次,探望时间为1天;Jerry在新西兰学习和生活期间,李某、巫某1每年可前往探望Jerry一次,探望时间为5天。除此之外,李某、巫某1可每月与Jerry视频通话一次,以上赖某应予以协助。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尊重了祖父母与孙女之间的亲情联系。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家庭关系可能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的作用在于为这些关系提供稳定的框架和公正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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