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婚姻关系中一方系我国公民,另一方系加拿大公民,如果想要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您很有可能面临加拿大法院及我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时应当如果在两地法院作出抉择呢?秦嘉泽律师团队将通过本文为您介绍在两国法院离婚的裁判差异,供您参考与选择:
1.离婚的途径
在我国办理离婚,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协议离婚需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双方无法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您必须通过法院完成,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的不同,可以作出共同离婚申请、简易离婚申请和普通离婚申请。
2.判决离婚的条件
在我国,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具体的认定依据包括“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分居满二年”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准予离婚。
在加拿大,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包括“家庭暴力、分居超一年、一方婚外情且另一方不原谅”。
两国法院的法定离婚标准存在情形上的差异,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离婚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通常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进行裁判。若准据法为我国法律规定,则在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会基于夫妻间的过错和在共同生活中负担的义务等情况作出赔偿或补偿的倾斜性财产分割。且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通常会较大地影响财产的分配比例,但在加拿大离婚诉讼中,“出轨”这一因素已经作为判决离婚的认定条件,法院不会再依据该种情况判定过错方少分财产。
在加拿大审理的涉外离婚纠纷,夫妻财产的分配需要依据各省的具体法律。通常情况下,财产分割原则亦是根据具体情况而非简单地平均分配。但在配偶赡养费方面,设置了相较于我国更为宽松的认定条件。即在加拿大,只要一方处于经济弱势,就可以向对方索要配偶赡养费,且可以依据加拿大政府制定的配偶赡养费咨询指南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的赡养费数额范围。但在我国,一般只有一方达到生活困难的程度,才能够获得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的适当帮助。
4.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我国法院及加拿大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均采取有利于儿童的准则,通常情况下会将年幼的子女交给母亲抚养,同时综合子女的教育需要、离婚双方的收入及生活习惯等因素加以确定。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出上文提到的选择法院的考量因素外,您还需要考虑到语言障碍、诉讼费用、交通费用等成本,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