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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未出资的股东能解除其他股东资格么?

作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6日分类:小秦说法浏览:57次举报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公司的成立与运营离不开股东的出资支持。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出资行为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的体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部分股东未能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条则针对该种情况作出了股东因违约出资行为股东资格被解除的规定。那么违约未出资的股东能解除其他股东资格么?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违约未出资的股东无权解除其他股东的资格,该项权利应当由守约的股东享有。因为如股东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出资承诺,会破坏的是其他遵守协议的股东的合理预期。若允许违约未出资的股东利用自身尚存在的股东资格解除其他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可能会导致股东之前恶意串通的可能。因此,如果在实践中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系主要由违约股东表决同意而通过的,则被解除资格的股东可以主张股东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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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嘉泽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范围为:1.诉讼: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房产土地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