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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有权诉请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83人看过


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整体流程中,《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登记的变更都是直接影响着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环节。但因为部分环节,尤其是工商登记的变更必须由公司办理,无法由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独自完成,这也就导致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

为解决上述问题,《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明确承认了股权受让方的诉讼权利,那么股权转让方有权诉请公司变更股权登记么?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5%的股权。2019年1月21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部分股权转让款在B公司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个月内支付。

后因B公司一直拒绝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A公司无法取得部分股权转让款,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赋予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具有提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资格的同时,并未否定股权转让方的诉权。因此,当事人能否提起诉讼,应当回归到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即判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本案中,B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系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余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属于利益相关方,有权提起股权登记之诉。

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您面临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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