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运行中,公司章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规则,还可能包括关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但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章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设置了额外条件,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J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1日,J公司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权变动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及所持全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
J公司的股东Z公司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经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形成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应属有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有关公司章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限制是否有效的问题其实主要发生在2018修正版本《公司法》有效的时间段,当时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仅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表述,并未对章程的限制予以明确。
但现行有效公司法,也就是2023年修订版本的《公司法》其实对上述问题已经给予了回应,即“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因此,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秦嘉泽律师团队需要提醒您,虽然公司章程可以做出限制,但该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另一方面,不得根本性侵害股东股东转让的权利,不得禁止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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