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内地与我国香港地区之间人员往来日益频繁,陆港两地人群共同建立家庭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但由于两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区分,许多人在缔结婚姻时并不能对另一方的婚姻状态得到及时的掌握与了解,这就导致了一类法律问题,那就是一方主体同时在我国香港地区与大陆缔结婚姻的,两个婚姻关系效力如何认定。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毛某与庞某于1954年8月29日在香港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在香港生活,并育有五名子女。
后庞某又与陈某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在广东省生活。
现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庞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处理本案首先要确定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庞添与陈某之间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进行确认,即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规定;庞添与毛某之间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则要适用二者共同经常居所地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庞添与陈某、毛某二者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准据法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接下来,就要分别依据法律进行具体认定。关于庞添与毛某之间缔结的婚姻,符合香港习俗,按照香港地区的“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7条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婚姻。
而关于庞添与陈某之间的婚姻效力问题,庞添在与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陈某结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属于重婚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51条之规定,应属无效,毛某的诉讼请求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内地人和香港人之间的联姻背后,可能暗藏重婚法律问题,秦嘉泽律师团队建议您在缔结婚姻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态,否则可能陷入无效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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