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管辖之规定,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依据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之规定确定起诉法院(详情可见前文《管辖基础知识——诉讼中你必须知道的知识(一)》),如无法选择准确的法院,不仅会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因此,管辖法院的确定不可谓不重要。
在确定起诉法院的级别之时,标的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判断标准,而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的标的额往往成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为大家提供实践思路。下面先让我们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周某某与A公司存在股权纠纷,周某某依据审计报告确定的股权价值“3.2555亿元”向公司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中,A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标的额,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面对上述争议,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并非没有诉讼标的额。股东资格确认的背后是股权的实际归属,股权作为既包含非财产性权利又包含财产性权利的综合性权利,具有确定客观价值的可能,也符合诉讼标的额的认知。因此,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诉讼标的额应当以诉争股权的价值为确定依据。
在本案中,周某某依据审计报告确定股权的价值具有合理性,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本案诉争标的额已超过3亿元,符合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A公司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秦嘉泽律师团队提醒,基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不同省份确定管辖法院级别的标的额标准亦有不同,如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须达到5亿元才由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天津、河北、山西等省份,诉讼标的额须达到3亿元即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发生纠纷时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得针对性的建议及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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