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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的公司债权人必读:申报后还能起诉确认债权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264人看过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一般都会在收到清算通知后主动向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但如果我非常不放心这家公司,我总是担心仅仅申报债权这个行为无法全面保障我的权利,万一公司破产了不还我钱我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吗?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某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019年1月,因急需经营资金周转,公司向廖某生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三年。庄某忠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借款向廖某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该公司一直按时向廖某生支付利息,但此后再未支付利息。2021年底,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并依法成立了清算组。2022年借款期满后,正在清算过程中的公司也未向廖某生归还欠款200万元。为了拿回欠款,廖某生向该公司清算组申报了债权,又在同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还本付息。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廖某生在申报债权后,是否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解散清算的消息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果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在核定债权后,债权人仍有异议的,或者清算组拒绝重新核定的,债权人才可以将该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

本案中,廖某生已经申报了债权,公司正在核定债权的过程中,并未出具最终结果。因此,廖某生并不存在对债权有异议或清算组拒绝对债权核定的情况。此时如果再就债权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这个不予受理的裁定只是阶段性的。如果日后廖某生遇到了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情况,再次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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