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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解散公司诉讼期间,能否申请保全公司财产?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1011人看过

众所周知,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导致提起诉讼的股东在清算时无法获得应分的股权份额。这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就派上用场了。这条规定明确了股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保全公司财产。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本条的适用情况。

朱某是某甲公司的股东。2023年2月,朱某以起诉要求解散某甲公司。诉讼过程中,朱某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支持了保全。2023年3月,某甲公司以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某甲公司的保全,法院解除了保全。2023年4月,朱某撤回了对某甲公司的起诉。后某甲公司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因错误保全造成的公司损失。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来进行解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朱某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他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申请有错误,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归责原则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而具体判断朱某是否有过错,应考虑朱某的法律知识水平、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及某甲公司应承担的容忍义务程度,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朱某作为公司股东,依法已经提起了解散公司之诉,且该诉讼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朱某依法享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而他可以申请的保全的数额,则主要依据朱某的陈述与公司的答辩意见。通过这些材料,可以发现其朱某应得利润为54万余元及回购股份的款项。

所以朱某申请保全60万元财产保全,并不存在明显超额度保全的情形。在申请保全和采取保全措施的过程中,朱某都完全依法进行,不存在程序上的不正当性。

  综上所述,朱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身不具有过错。某甲公司要求朱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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