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大股东如果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利益,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解散公司的具体条件和流程。
2009年,大壮公司、大强公司、小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xx集团,其中大壮公司占股48%,大强公司占股42%,小乖公司占股10%。2016年后,大壮公司滥用大股东优势地位压制并排挤小乖公司参与xx集团的经营决策,长期架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95%以上注册资金被擅自挪用拒不归还,同时也操纵大强公司擅自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小乖公司与大壮公司自2016年年底开始进行股权磋商,但始终没有找到其他解决途径。大强公司则从2017年起停止了一切经营活动,原有人员陆续离职,经营场所被收回,已事实上解体。
现在小乖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提起诉讼,要求解散xx集团。法院最终支持了小乖公司的要求。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xx集团的情况正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小乖公司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而言,争议的核心是大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首先,xx集团成立后不久,在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情况下,大壮公司即利用对xx集团的控制地位,擅自将10亿元注册资本中的9.65亿元外借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虽然此后小乖公司多次催促大壮公司解决借款问题,大壮公司也承诺最迟于2015年年底前收回外借资金,但截止2016年12月31日,大强公司的对外借款问题仍未解决,其银行存款余额仅为几千万元。由于xx集团的经营资金被大壮单方改变用途作为贷款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批量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其次,从公司管理机制运行方面看。xx集团成立后,除2015年召开过董事会之外,从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过股东年会和董事会例会。直到小乖公司于2017年提起本案诉讼,xx集团都未能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对存在的问题妥善协商加以解决。因此,xx集团的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如果继续维持集团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因此,小乖公司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