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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每月给非婚生子女高额抚养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251人看过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往往处在另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那么上述抚养费的承担是否会侵害另一方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呢,让我们先从下面这个案件看看法院怎么说(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2007年9月25日,徐某与尹某乙育有一女尹某甲。2008年4月15日,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女儿于2008年11月1日出生。

2008年5月16日,徐某与尹某乙书面约定尹某甲由尹某乙抚养,徐某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甲抚养费至尹某甲20周岁止。

后该协议经法院(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确认。刘某得知情况后,以法院判决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判决并改判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无证据表明徐某与刘某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且(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作出时徐某与刘某已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认定法院判决应给付的抚养费实际是徐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对原告的撤销之诉予以准许。尹某甲的抚养费金额和给付年限由相关方另行协商或诉讼争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明确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其再婚后另一方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对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其也有合理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除非抚养费的数额明显超过义务人的负担能力或者存在其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应认定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而在本案中,虽然徐某支付的抚养费数额高于一般标准,但也是在其经济状况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并不侵害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在理清本文研究问题前,需要先明确一个重点,即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并非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经营,在另一方配偶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上述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需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人应当支付的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配偶向非婚生子女支付高额抚养费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背后,实际需要作出判断的是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及期限与其自身实际经济状况是否匹配以及是否存在义务人挪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的风险。

秦家泽律师团队认为,如您面对与上文类似的纠纷,可以从当地的整体消费水平、配偶的个人经济状况及配偶的实际收入等方面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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