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为了逃避债务、子女入学、遗产分割,都会选择假离婚。假离婚虽然表面看着让夫妻获益了,实际上却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例如,如果我和对方假离婚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现在真的感情破裂不想过了,我一定要按照《财产分割协议》来分割财产吗?
小花与大海2009年结婚,同年生育婚生子壮壮,2014年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实际上,这只是为了买房而进行的假离婚。小花与大海为了让婚生子在天津上学进而打算申请天津户口,但天津政策规定外地居民必须将一家三口户口迁至天津才能落户,小花不愿将户口迁往天津,所以双方协商后决定假离婚,把女方户口留在户籍地。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在天津居住生活至2017年。
小花与大海在2014年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有条款约定:位于厦门市x号房产是男方婚前所购,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无条件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支付。2022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小花让大海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大海不配合,故诉至法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小花和大海已经离婚,但《离婚协议书》因缺乏双方离婚的意思而全部无效,因此小花无权请求大海按照《离婚协议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首先,小花和大海的这种“假离婚”,是日常生活用语,在法律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假离婚”的夫妻会办理离婚登记,但同居关系依然保持,甚至不会告诉身边人双方已经离婚。双方共同决定用离婚的假象来掩盖其他真实目的的行为,比如逃避债务、分房买房、子女入学或办理户口。如果一定要为“假离婚”找一个法律上相近的术语,则其非常贴近通谋的虚伪行为。这种行为依法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具体到小花和大海的案件中,首先,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了,双方的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办理完毕时终止。2014年双方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因此婚姻关系已经结束。
其次,双方都共同承认,2014年离婚的原因是“方便小孩在天津上学”,不存在感情破裂,且双方在离婚后一直一起住在天津到2017年。因此可以确认,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欠缺结束双方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此后,小花与大海从来没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达成真实的合意,因此,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重新分割,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另案起诉。
如果你也面临“假离婚”的选择,一定要注意婚姻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旦领取离婚证,离婚行为就生效了,双方的夫妻人身关系终止。但所约定的财产协议是否生效却不一定。法院会着重审查该财产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就有被认定为无效、日后无法履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