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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打到配偶账户上的,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1609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夫妻的共同债务来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另一方的追认。如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借款等行为,除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构成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又汇入另一方配偶账户的,是否满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的规定,该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让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怎么说(以下案例概述仅提取与本文章研究问题有关部分):

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10月28日,刘某以个人名义向胡某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后胡某将刘某与张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经查,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胡某曾向张某账户汇入19万元、向刘某账户汇入76万元,共计95万元。张某主张其对刘某向胡某借款并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账的事实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汇入刘某个人账户的76万元款项,因胡某未能证明系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共同生活,因此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对与汇入张某账户的19万元借款,胡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而张某无证据证明款项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需要综合借款的目的、借款实际用途以及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等情况进行认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打到另一方配偶账户上”情形下“打入另一方配偶账户”的客观事实可以用于证明借款达成了“夫妻双方的合意”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当事人可以举证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以推翻上述推定。即,由于债权人往往无法深入夫妻双方的家庭生活而得到确切的款项用途证据,应当适当减轻债权人此时的举证责任,如可以证实款项汇入另一方配偶账户的,应当初步认定该借款行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如另一方配偶持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自己不知情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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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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