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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把遗产口头赠与给我了,我要怎么证明?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11人看过

亲属之间因为关系亲密,财产赠与往往都很少书面留痕,而只是随意一说。如果我妈妈口头承诺了把遗产给我,我在她去世后要怎么证明她确实说过这句话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

刘女与邱男原来是夫妻,两人共生育子女四人邱某1、邱某3、邱某2、邱某4。邱男于1986年死亡,刘女于2014年死亡。刘女有1套房屋价值51万元,但为文盲不会写字。

邱某4自述曾看见刘女将存款赠与了邱某3,说2011年底刘女在房屋内拿出存折和身份证交给邱某3说:“小x(邱某3小名),我把存折给你,以后花钱、使用等从这里面出。”邱某4认为这是刘桂珍赠与存款的意思表示。邱某4还说2010年刘女就行动不便了,此后和一直和邱某1共同居住,刘桂珍的神志有时清醒有时糊涂。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女是否将50万元赠与邱某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当事人主张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邱某3虽然确实拿着刘某的存折和身份证,但邱某2却也知道存折密码,曾用存折提款。因此,拥有该存折只能推定刘女对邱某3将50万元提走没有表示异议,是知情和认可,不能证明存在赠与关系。

同时,邱某4自述存在赠与事实,这是对赠与的间接证明。但即使邱某4确实看见了赠与经过,并且赠与是真实存在的,口述内容却可能有多种解读。比如:让邱某3保管存款,日后医疗费、生活费从存折里支取;或赠与邱某3。子女们也都公认刘女不识字,多年行动不便,生活由子女照料,因此,她对口述内容的歧义未必清楚,无法明确她给存款这一行为是否为赠与。

因此,邱某3提交的证据未达到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主张的赠与事实法院不予认定。那么,刘女存折中的50万元遗产,应由本案刘女四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各继承12.5万元,邱某3应将相应数额款项给付邱某1、邱某2、邱某4。

因此,如果你也面临涉及财产赠与方面的问题,最好还是与对方签订书面赠与协议。虽然法律规定了赠与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等形式,但在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时,口头承诺的赠与容易引发纠纷,在诉讼中的举证也非常困难。

而我们在起草赠与合同时,要写明赠与的双方当事人、赠与的财物、年月日,并签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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