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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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别人理财亏了十几万,合同里约定了要我承担亏损,我要负担吗?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6日|分类:金融证券 |347人看过

近年来,很多家庭都喜欢把闲钱投进股市,也有不少不懂股市规则的人,会委托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帮自己理财。

如果我是这个帮人理财的人,我们的《委托理财合同》里约定了“赚的归他亏的归我”,那我真的要为这份亏损负责吗?

2019年,委托人谢某与受托人吉某约定,由谢某提供50万元的资金、股票、期货账户,由吉某来进行股票、期货投资交易。在这份《委托理财合同》中,有条款约定,如果账户出现亏损,由受托人全额承担,并自行补齐账户差额。双方同时还约定了盈利的分段提成比例。

某日,理财账户出现亏损,经双方结算后计得亏损为14万元。为补齐14万元资金,受托人在《结算表》末尾注明了:根据双方约定,受托人欠委托人14万元,在2019年8月20日前还清,否则超期每日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一。因受托人拒绝支付14万元,委托人将其诉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委托理财合同》里的由受托人承担亏损并补齐差额的条款无效,但《结算表》里的亏损负担条款有效。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在传统的商事自由视角下,既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那么,谢某和吉某在《委托理财合同》中自愿约定盈亏分担比例,就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因此,该盈亏分担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利益。

然而,本案需要结合金融业务的特殊性来考虑。

《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受托人承担亏损并补齐差额的条款,是事前保底条款。这种条款会不平等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不当地诱导投资者低估甚至漠视投资风险。当市场中存在众多的非理性投资者时,整个金融市场都会处于不确定与不安全中,当投资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扰乱金融秩序,导致投资者损失。

因此,该《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无效条款。

而《结算表》中的亏损负担条款有效。

因为该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承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行为。此条款也不会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不影响金融市场。因此,该条款影响的只有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合法有效的。受托人应当根据自己作出的亏损负担承诺,支付14万元。

因此,当我们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要自信区分事前保底条款和事后亏损负担条款,以尽可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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