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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内地和香港起诉抚养费,哪个诉讼有效?

发布者:秦嘉泽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近年来,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联系紧密,涉及香港居民的婚姻家事纠纷也快速增长。而因为两地法律的不同,很多当事人会同时在香港和内地起诉。

如果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以哪个诉讼为准?

下面就以抚养费为例,通过一则案例,明确内地和香港的诉讼究竟哪个有效。

朵朵是张某与李某的私生女。张某户籍是厦门,经常居住地是广州。李某则是香港居民。朵朵在香港出生,也有香港居民身份。在朵朵一岁时,李某就抛弃了母女俩,之后也没有联系过她们,更没支付过抚养费。

2020年,张某向香港区域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女儿每月生活费3万元。

同年11月,李某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并行使探视权。思明区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朵朵由张某抚养,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认为朵朵应由其抚养。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抚养权归属的判决。

一个月后,李某又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如果女儿不能判归李某抚养的,自己愿意承担最低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香港的诉讼、厦门的诉讼、广州的诉讼,哪个有效?

答案是都有效。

我国法院对国内诉讼严格禁止“一事多地诉”,最终只会有一个法院审理案件。而对涉港诉讼却完全肯定,当事人可以在内地和香港同时起诉,再通过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最终确定应当执行的判决。

本案中,张某作为朵朵的母亲,长期抚养朵朵,是提起抚养费诉讼的合法主体。因此,张某在香港起诉李某要求他支付抚养费,是完全有效的。

而李某作为朵朵的父亲,是可能承担抚养费义务的人。因此李某作为义务人,有权在张某的户籍所在地厦门和经常居住地广州要求确认其每月负担的抚养费数额,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而对于香港和内地同时起诉这一问题,其实是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涉港的司法诉讼时间通常较长,两地判决之间的互认和执行同样需要时间。因此,同时在两地推进司法程序,更有利于解决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确保子女能尽快获得抚养费。

但也必须明确,李某先在厦门起诉,再在广州起诉的这一举措,有拖延支付抚养费的嫌疑。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作为支付抚养费的依据,而无需在两个内地法院进行两次诉讼。

最终,广州法院参照张某在香港法院提出的抚养费数额,判决李某每月负担非婚生女朵朵的抚养费一万元,朵朵由张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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